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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ans -/2024-0510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成文日期: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2024年05月10日

(爱)林罚决字[2024]第002

被处罚人姓名徐**性别出生日期1990年4月15日

工作单位现住址双柏县爱尼山乡把租村委会大箐边村民小组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3月31日,经林权所有者徐家同意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山林权属徐家有的双柏县爱尼山乡把租村委会大箐边村民小组挖断路箐山砍伐云南松4棵,造材34节,2024年4月1日将砍伐的木材装在云D503VE号车上运输时在挖断路箐山大箐边村公路边被查获。经林业工程师检尺,云南松原木检尺长0.4-3米,数量34节,原木材积0.916m³,折合立木蓄积1.526m³。经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涉案木材价格进行认定,你滥伐林木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49.60元(大写:伍佰肆拾玖元陆角)。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询问笔录、林权证复印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原木检尺记录、木材鉴定意见书、木材价认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条第二款的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于2024年6月30日前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云南松8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倍的罚款1648.80元(壹仟陆佰肆拾捌元零捌角正)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金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爱尼山乡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